法规司司长 刘兆彬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确保权利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这一重要论断,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和完善法制建设,科学规范行政权利的行使指明了方向。这一重要论断,为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效能政府,责任政府、全面实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确保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出了根本要求。这一重要论断,为进一步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利始终用来为民谋利益,奠定了制度基石。一句话,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是带有根本性、方向性、制度性、战略性的重大思想理论判断,对于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让权利阳光运行,充分体现了人民权利本位和以人为本的执政观念。《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与核心。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权利都是人民赋予和让渡的,人民有权利知道,了解这些权利的行使和运行情况。相对于行政权利而言,人民的知情权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基础的权利之一,舍此,其他权利如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让权利阳光运行,即政府信息,权利运行公开化、透明化,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人民权利本位,就必须让权利阳光运行,让人民知道谁拥有权利?拥有哪些权利?权利是怎样行使的?权利是如何受监督的?以人为本,就是行政权利要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必须让权利阳光运行,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真正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离开了权利的阳光运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就不可能落到实处。完全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权利阳光运行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集中体现。
其次,强权利阳光运行,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的根本保证。行政权利运行公开化、透明化,一方面可以保证人民的知情权,进而为保障人民的其他各项基本权利提供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政府的权利、责任、义务为公众所了解,为政府正确履行各项职责提供基本前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公正,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在当代社会中,公开、透明、阳光、已经成为政治、经济、贸易发展进程的大趋势。WTO倡导的公开化、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贸易公平化的基本准则。我国将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法规建设上,为权利的阳光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保密等除外),要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和其他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都应当主动公开。尤其是法规、规划、统计、预算、收费、许可、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突发公共事件、环保、安全、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有关信息,更应当重点公开。违者要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这个条例,可以说是权利阳光运行的制度保障和行动指南,对于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依法行政、确保社会公正、公平具有里程碑意义。
再次,让权利阳光运行,是便民高效,规范行政权利,建设效能政府、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可以起到便民高效,事半功倍的效果。中国古代,县官一上任,就四处贴安民告示,传播执政安民举措,这是政务公开的传统办法。现代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很大的一项权利就是行政许可权。我国从2001年开始经四次清理行政许可,中央各部委仍有1000多项行政许可。要便民,要高效,固然应当进一步减少行政许可项目,但另一方面更应当使许可权利阳光化、公开化、透明化,这样才能真正建成效能政府、服务型政府。我国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是权利阳光运行的重要法律保障。法律要求行政许可权利的设定、依据、项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和结果等都应当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及有关法规规定的事项需要进行听证的,必须举行公开听证。这些公开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规定,是我国行政权利阳光运行的历史性进步。许可法三年多的实践充分证明,要切实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减少行政成本,体现便民、服务宗旨,让权利阳光运行,是一条最有效的途径。
最后,让权利阳光运行,是加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腐败,建设廉洁政府的必由之路。绝对的权利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权利必须要有制约。而制约权利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是公开化让权利阳光运行是防止腐败最有效的方法。阳光是最好的清毒剂,而黑箱、铁幕则是必然导致腐败的温床。完善各类政府信息、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强化各种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现代政府建设的共同任务。美国于1966年和1976年,分别制定了《信息自由法》和《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统称阳光法。这是美国历史上关于行政公开的两个最重要的法律,也是当代西方国家最早、最完备的示范性法律。其立法宗旨就在于加强行政透明度,确保公众知情权。美国国会在立法说明中称:“公众有权在可以实行的范围内,充分了解联邦政府作出决定的程序。本法目的是对公众提供这样的信息,同时保护个人的权利和政府执行职务的能力。”(见美国行政法,1027页,中国法制出版社)这两个法律,一个适用于政府文件的公开,一个适用于行政机关会议的公开。除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公众有权了解政府应当公开的所有文件,有权出席、旁听和观看应当公开的各类行政会议,并按有关规定,行使公众观摩权和影象权。在规定公开的行政会议上,新闻记者有权出席并报道。这种公开,确保了权利的阳光运行,是公众监督行政权利的有效手段,也是确保政府公开廉洁的有效措施。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公布实施了《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确保权利的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法治政府,发挥了重大积极作用。
此外,权利阳光运行,对于明确政府的有限责任,理顺政府职能、减少对社会、企业和公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和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正如17大报告所指出的那样: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权利阳光运行,还有助于提高政府的诚信度,公信力和执行力。
质检部门是国务院产品质量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等重要行政权利。为确保这些权利的正确行使,也必须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从质检法制建设的角度看,权利的阳光运行,主要包括阳光立法、阳光执法和阳光监督。
阳光立法,就是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开立法,加快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进一步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质检法律体系。科学立法,就是要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确保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民主立法,就是要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质检立法的范围,使立法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公开立法,就是从立法项目、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立法结果等全方位、全过程的公开,尽力提高立法透明度。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使公开立法、阳光立法成为一种制度、一种规范、一种习惯。一是要进一步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在立法起草、审查过程中,要特别注重研究论证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针对性和操作性。要加强深入一线、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把握质检各项工作的规律和本质要求,了解国内外相关情况和立法动态,了解相关工作的历史、现状、制度变迁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加快节奏、提高质量。二是在立法过程中要更公开、更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拓宽思路、解放思想、广开言路,切实保障企业、公众通过各种渠道参与质检立法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征集意见的调查机制和立法的新方法、新机制。要勇于创新,建立听取和采纳企业与公众意见的通道和反馈机制。需要开听证会的一律召开听证会,并保证公众意见得到有效采纳和反馈。要尊重专家学者的意见,建立专家学者合作网。三是努力提高信息化手段在质检立法中的应用。能上网的一律上网,该向国际组织通报的一律通报,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四是探索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探索对立法成本、实施成本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量化分析的科学方法。五是高度重视立法后评估工作。及时准确总结质检法规、规章的执行效果、制度缺陷和不足,组织专门人员进行科学评估,牢牢把握法规修改、废止的节奏和时机,使法规常青、常效、管用。通过良法的实施,增强建设法治国家的信心和决心。使阳光立法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确保阳光立法的有效性。
阳光执法。要加强质检执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执法中要牢牢把握于法有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用法适当、程序正当、处罚得当、执行有力。从调查取证、立案、审理、决定、执行、归档等执法全过程,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阳光执法,需要公开的,尽量公开,能够透明的,尽量透明。能采用信息化手段的,尽量采用信息化手段,如网上办案、网上审批等等。需要开听证会的,一定要开听证会。应当向司法机关报送的,要坚决按照国务院310号令的规定进行移送。在执法中,即要坚决防止违反法律规定乱作为,也要坚决防止不履行法定职能的不作为。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重教育、重预防、重执法效果。
江苏省盐城市实行开门审案、阳光执法三年来,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水平,提高了执法队伍的办案能力,提高了质检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完全符合让权利在阳光运行的正确方向。得到了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广泛好评,值得在质检系统推广。
阳光监督。加强法制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在法律规定条件下,使监督制度、监督方法、监督过程、监督结果,公开化、透明化、法制化、使法制监督的权利也在阳光下运行。一是靠制度监督,建立健全质检系统各项法制监督制度。从执法人员资格准入、行为规范、执法监督、案件审理、责任追究等各环节入手,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二是实施动态监督,制定科学计划,定期不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纠正错误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监督水平。三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努力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证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认真梳理执法依据,科学界定执法责任,建立健全评议考核机制,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对违法者进行责任追究。四是重在教育、重在预防。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预防职务犯罪,防止渎职侵权。五是认真办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举一反三,完善各项制度和机制。全面提升质检系统队伍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
在全面推进阳光立法、阳光执法、阳光监督的过程中,阳光普法,是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最基础、最关键、最重要的工程。普法是前提,是条件,是源头。要下大力气全面提升质检普法工作,让质检法律真正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使之入脑、入耳、入心。
总之,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制质监,就必须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
2007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