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欧盟施行《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对算法针对个人数据收集、检索、使用等处理行为进行严格规制,传递了包含“反歧视”与“数据透明”的“数据正义”理念。首次在立法中提出和创设了“算法解释权”,指当数据主体认为算法决策得出的结果与自己预期不相符合时,有要求对算法设计以及运行(即数据的分析处理过程)进行解释的权利。
2019年4月,欧洲议会研究服务机构发布《算法监管框架》,就算法及其在自动化决策系统中的应用快速增长提出了全面的监管框架,并就具体落实欧盟人工智能战略提出的“建立适当的伦理和法律框架”要求提出政策建议与规制路径。
2020年12月,欧盟公布《数字市场法案》和《数字服务法案》两份法律草案,明确数字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并遏制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恶性竞争行为,计划通过制定更加适应平台和数字市场的竞争监管政策,一方面增强欧盟传统企业和行业的竞争力,另一方面缓解大型互联网平台及其用户之间的权力不平衡状态、消除平台涉嫌垄断的趋势。同时,将大型平台企业称为“市场守门人”,因为其具有制定市场准入门槛的能力,并针对这类平台提出了“守门人法规”。
2021年4月,欧盟公布《关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制定人工智能的统一规则(人工智能法案)并修订某些联盟立法”的提案》,该提案规定了平台企业和政府应如何合理规范使用平台算法,是迄今为止在该方面涉及范围最广泛的条例之一。其框架由基于风险的方法组成,该方法将平台算法的使用分为不可接受的风险、高风险或低风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