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美数据开放规制情况
  • 发布时间:2022-04-29 11:08     信息来源: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

  为应对超大型互联网平台带来的挑战,欧盟和美国自2020年以来密集提出八项法律草案,涉及数据开放问题。2020年12月,欧盟委员会提出《数字市场法》和《数字服务法》两项草案。2021年6月,美国国会众议院公布《终止平台垄断法》《美国选择与创新在线法案》《平台竞争和机会法案》《通过启用服务切换法案》《并购申报费用现代化法案》《州反垄断执法场所法案》六项草案。 

  一是明确数据可携带性,推动平台向用户开放数据。数据可携带性是指数据从平台向用户的转移。欧盟于2018年出台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首次提出个人数据可携带权,此次欧盟《数字市场法》进一步明确,超大型平台应确保商业用户和消费者在平台活动中所生成数据的可携带性。美国《通过启用服务切换法案》也规定,超大型平台应维护一组透明、可供第三方访问的接口,将数据传给消费者,或在征得消费者同意后,将数据传给商业用户。 

  二是提出数据互操作性,推动平台与平台互通数据。数据互操作性是指数据在平台之间的交换与利用。美国《通过启用服务切换法案》规定,超大型平台应维护一组透明的、可供第三方访问的接口,以促进其与竞争企业或潜在竞争企业的数据互通。 

  三是强调数据开放义务,推动平台向政府开放数据。欧盟《数字服务法》还特别规定了平台向政府开放数据的义务。监管部门可以向超大型平台索要特定数据,并在涉嫌违法情形中,监管部门可以要求平台提供其数据库和算法的访问路径及相关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