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2010年2月,欧盟委员会收到来自英国和法国企业的联名投诉,要求其对谷歌滥用在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投诉企业公开联名致信欧盟委员副主席,提出“自我优待”是谷歌滥用行为的主要体现。2017年6月,欧盟对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优待旗下比价购物服务作出 24.2亿欧元罚款,判定谷歌利用其在在线搜索引擎市场的支配地位,将其比价购物放在优先位置,人为干涉算法结果,扭曲了比价购物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作为“自我优待”被处罚的第一案,该案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处罚。
2019年6月,美国众议院发布了针对谷歌、亚马逊、脸书、苹果的《数字市场竞争报告》。该报告指出,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会“通过自我优待、掠夺性定价、排他性交易等手段将市场势力传导到其他领域”,将“自我优待”表述为区别于掠夺性定价和排他性交易等传统行为的一种新型滥用行为。
二、根据“守门人”义务进行规制
2020年以来,欧美陆续出台了《创新与在线选择法案》(草案)和《数字市场法案》(草案),均提出了数字“守门人”概念和相关标准。两个法案均旨在现有反垄断法之外,对重点平台形成特殊责任义务要求,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两法案中均明确禁止利用控制搜索结果和非公开数据优势等平台“自我优待”行为。两法案正式出台后,将为“自我优待”相关违法行为提供法律基础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