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网络社区团购发展迅速,各种团购平台应运而生,特别是疫情以来,社区团购成为新零售的热门模式。为加强对社区团购电商的监管,营造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社区团购电商合规经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包括六章三十五条。对社区团购电商从准入、经营到退出全过程全链条进行了规范,同时针对目前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重点进行了规范,有4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开展网络社区团购的方式和市场准入要求。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可以以自营和非自营的方式开展网络社区团购经营活动。”并对自营和非自营的两种经营方式明确了不同的市场准入要求。二是对团长(自提点)进行了规范。明确“申请作为自提点的经营者,应当具备商品贮存条件,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用农产品,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满足食品安全要求,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并鼓励社区团购电商发展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等行政许可的经营者作为自提点。三是对网络社区团购产品质量和责任的承担进行了明确。明确了“社区团购电商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的执行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或禁止在网络经营的商品。”等规定。四是对社区团购电商不得实施垄断行为的情形做了具体规定。明确“社区团购电商不得实施下列垄断行为:(一)具有竞争关系的社区团购电商达成实施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限制新技术(产品)、联合抵制交易等的垄断协议;(二)平台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通过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和算法等方式达成实施固定转售价格、限定最低转售价格或限定其他交易条件的垄断协议;(三)平台经营者组织、协调具有竞争关系的社区团购电商达成垄断协议;(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公平价格行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行为;(五)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集中。”
《指南》于2022年1月17日起实施。《指南》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网络社区团购市场竞争秩序,构建社区商业生态的良性发展环境,促进网络社区团购的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