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国家标准委关于征集2026年度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6-04-20 15:14

国标委发〔2026〕23号


国家标准委关于征集2026年度

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进一步发挥标准化试点在推动标准实施、收集标准需求和推广标准化经验等方面的作用,国家标准委决定向各地方集中征集一批2026年度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以下简称试点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试点项目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因地制宜、先行先试,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注重发挥基层首创精神,着重加强经验交流,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二、本年度围绕农业农村、消费品、高新技术、服务业、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等领域征集一批试点项目(具体见附件)。各地方应结合特色产业和优势领域择优推荐备选试点项目,总数不超8个,同一领域不超2个。司法行政、民政专项试点可额外再分别推荐2个。

三、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标准化工作基础和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已承担过试点项目的单位,原则上不能作为承担单位申报本次试点。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信用情况、资格、试点领域范围、标准化工作基础、试点任务以及工作目标设置的审核把关职责,推荐符合要求的试点项目。国家标准委对推荐的试点项目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下达试点项目建设任务。

四、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为2027年—2028年,主要通过分析工作需求、梳理适用标准、建立标准体系、补充制定标准、标准实施应用、持续改进标准等相关标准化活动,推动标准有效实施、探索发现标准需求和总结推广标准化经验等。

五、试点项目建设期内,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在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标准委。

六、试点项目建设期满后,承担单位应对照《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自评表》开展自我评价并形成自评报告,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国家标准委。

七、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在创建期间出现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事故,或者受到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以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报送国家标准委。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不得组织督导、考核验收,切实避免增加基层负担。

八、国家标准委分领域筛选典型案例,对于具备显著创新引领和推广示范价值的试点项目,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推广,持续扩大试点项目的影响力。

九、试点项目的申报、审核、管理等工作将依托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fq.sacinfo.org.cn/login)开展,《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书》《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自评表》可通过该系统下载。

请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推荐的试点项目申报材料(含公文)上传至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不需邮寄纸质材料。

联系人:标准技术司 闫虹光 010-82262964


附件:2026年度国家标准化试点项目征集领域


国家标准委

2026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