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国家标准委关于开展2026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6-07-25 08: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海军参谋部,各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点(强制性标准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实施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的意见》,加强强制性标准实施跟踪监测,现就做好2026年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分析对象

(一)纳入清单的标准。对实施日期为2023年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纳入年度统计分析的标准清单(见附件1)。标准清单中涉及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对清单中的标准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各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点(强制性标准类)对所负责的统计分析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滚动实施年度统计分析工作。

(二)重点关注的标准。除清单中的标准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行业发展需要,选取安全风险大、社会关注度高以及技术更新快的强制性标准纳入分析范围。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选取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统计分析工作。

二、统计分析内容及报告

根据产品、过程和服务等不同类别标准的特点,提出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统计分析内容和指标。统计分析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标准执行情况分析。重点分析企业对标准的总体执行和达标情况,应统计计算标准执行率以及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达标率;政府在法律法规政策引用、产业政策制定、项目审批、市场准入、监督抽查、行政执法等方面对标准的应用情况,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或鉴定等机构应用标准的情况,公众对标准的认知情况。

(二)标准协调性分析。重点分析该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其他强制性标准主要技术指标的协调情况,与支撑该标准实施的配套标准的协调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产业政策的协调情况。

(三)标准适用性分析。重点分析标准适用范围与当前产业发展水平是否匹配,比如是否存在未被覆盖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标准是否存在技术指标老化、缺失或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况;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具体技术要求和指标规定的明确、清晰程度,是否有配套检验检测方法支撑;与国际国外最新技术法规或标准相比,标准技术指标是否全面覆盖,标准技术要求是否先进合理、是否与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一致,是否有利于保持和提升我国相关产业在国际上的发展水平。

(四)标准实施制约因素分析。重点分析未达标企业实施标准过程中存在的达标难点和问题,着重从设计、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检测、人员能力、标准理解、投入等方面,识别分析未达标的原因,给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建议。

(五)标准实施成效分析。重点分析标准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指标。其中,经济效益可从产品或服务质量、行业总产值等方面选定量指标;社会效益可从公众满意度、就业拉动等方面选定量指标;生态效益可从污染物减排、碳减排等方面选定量指标。

(六)统计分析报告。在获取标准执行情况、适用性、协调性、制约因素、实施成效等方面信息及数据的基础上,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方法(见附件2),形成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确保报告内容全面、数据充实、重点突出、问题精准、建议可操作。

三、组织实施

(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可委托统计分析机构,具体开展强制性国家标准统计分析工作,并于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

(二)为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国家标准委开发了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业务管理平台(网址:http://zxd.sacinfo.org.cn/qbstat),统计分析工作全流程管理将依托该信息平台开展,涉及统计分析数据等材料可通过信息平台下载、提交。

(三)国家标准委将汇总分析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年度总体情况,形成年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汇编,宣传推广典型案例,加强成果交流。请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统计分析结果作为标准复审、政策制定、推动实施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对需要完善的标准及时修订更新,对需要强化实施的标准出台政策措施或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可会同有关单位,结合统计分析结果,加强标准宣贯和实施监督,提升强制性标准实施效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刘云舒 010—88301766

庞 晖 010—88651038

叶子青010—65007855(平台技术支持)


附件:1.2026年开展统计分析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清单

2.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方法

3.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国家标准委

2026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