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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5-05-04 18:35

【发布单位】 山东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鲁质监标字〔2010578

【发布日期】 2010-11-25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境内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的在国内销售的产品执行标准应当申报登记。

第三条 企业申报登记的执行产品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 下列产品执行标准不在登记范围:  ()企业内部配套不对外销售的产品执行的标准;  ()按合同约定生产的出口产品执行的标准。出口转内销的产品除外。 (三)可不用标准规范的工艺品、手工制品及农副粗加工产品; (四)军工产品。 

第四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工作实行地域管辖,按以下隶属关系登记:  (一)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三)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由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 (四)按规定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产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该产品执行企业产品标准的登记工作由受理备案部门负责。  市辖区是否受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 

第五条 企业申请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应填写《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申请登记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附送的材料包括: ()产品标准文本;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企业产品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提供所执行标准有效性的证明;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六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有效性证明,由企业自行委托标准化技术机构出具。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企业申请登记的材料后,应认真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 

第八条 受理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登记。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按下列要求办理登记:  ()办理登记人员在《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姓名及登记日期,并加盖“×××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登记专用章”;  ()对同意登记的产品标准应逐一填写《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副本》,编写登记号(编号方法见附件一)并加盖标准登记专用印章后,连同《申请登记表》一份和标准文本等附送材料一并发还申请登记企业,一份《申请登记表》留受理登记部门存档; ()颁发《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证书编号方法见附件一) ()登录《山东省标准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将有关材料输入。  经审查产品执行标准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准予登记。

第九条 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企业,应同时填写《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申请表》,由受理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并办理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

 第十条 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变更后,应向受理登记部门重新申报登记。重新登记的,企业及产品标准登记号不变,重新颁发证书副本。原证书副本应加盖“注销”字样,并注明注销日期。  企业合并、名称变更,原证书及证书副本注销,重新办理产品执行标准登记,重新编写登记号。  企业破产、撤销或产品停止生产,执行标准证书(或证书副本)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 《山东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到期的企业重新申请登记。准予登记的由登记单位在原证书副本上加盖“××××年确认”字样。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省技术监督局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