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文章来源: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5-05-18 18:07
发布时间:2010年6月25日
文号:主席令第30号
  第四十九条 管道与航道相遇,确需在航道中修建管道防护设施的,应当进行通航标准技术论证,并经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管道防护设施完工后,应经航道主管部门验收。
  进行前款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区域内设置航标,航标的设置和维护费用由管道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