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修改单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5-05-04 12:19
(2010年6月8日 国标委综合[2010]39号)
为加强国家标准修改单的管理,使国家标准修改工作快速反应市场需求、修改程序公开
透明、修改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提供,现就国家标准修改单的有关管理事项规定如下:
一、国家标准修改单的适用范围
(一)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后,因个别技术内容影响标准使用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对原标准
内容进行增减时,可以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国家标准。
(二)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国家标准时,每项国家标准修改一般不超过两次,每次修改内
容一般不超过两项。
二、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制定程序
(一)国家标准修改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包括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直属的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定程序进行国家标准修
改单的起草、征求意见及审查,形成国家标准修改单报批稿及相关材料,报有关行业主管部
门审查,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发布。
国家标准修改单起草阶段的征求意见时间可以缩短为1个月。
(二)国家标准修改单的报批材料包括:
1. 国家标准修改申报单(见附件1);
2. 国家标准修改单报批稿;
3. 国家标准修改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
4. 国家标准修改单审查纪要;
5. 国家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2);
6. 国家标准修改单审查投票汇总表(见附件3);
7. 国家标准修改单报批公文格式(见附件4)。
(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国家标准修改单报批稿及相关材料审查后,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1个月。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修改内容,向 WTO
成员国通报。
(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国家标准修改单,以公告形式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管
理委员会网站公布。
三、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文号在国家标准库中标注,便于公众查询国家标准修改
信息。
四、国家标准修改单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国家标准再版时,国家标准修改单作为附
件一并出版。
五、国家标准复审和修订时,应当将国家标准修改单一并复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