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文章来源: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5-05-18 16:58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9日
文号:主席令第80号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