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文章来源: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5-05-11 11:02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
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682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
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
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
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
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
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
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
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
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
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
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
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
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
683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
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
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
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
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
检验。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
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
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
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
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
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68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
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
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
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
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
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
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
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
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
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
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
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
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
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685(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
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
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
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
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
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
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
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
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