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6日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吉质监标函[2009]9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的管理,充分发挥标委会在全省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国标委办[2009]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委会是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省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标委会负责全省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标委会下设秘书处,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含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在收到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直管行业标准化管理部门批复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批复文件到省质监局备案。省质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批准其成为相应的省标委会。
第四条 省质监局对标委会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工作需要,省质监局可委托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企业集团管理专业性较强的标委会。
第五条 鼓励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龙头企业积极承担标委会秘书处工作,推进全省各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省质监局根据全省产业发展的需要批准设立标委会。具体专业领域由省质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遵循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及时向省质局和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八条 分析本专业领域全省标准化的需求,研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地方标准发展规划、标准体系、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和组建分标委会的建议。撰写标准化分析报告,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向省质监局和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 受省质监局委托,协助组织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复审工作。受省质监局或企业委托,组织本专业领域企业产品标准的评议或审查工作,并对评议或审查结论性意见负责。
第十条 受省质监局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讲工作;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提案审议工作,提出审议意见;组织本专业领域企事业单位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推进企业将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草案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抄报省质监局;对本专业领域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质监局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开展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合作与交流,跟踪和研究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吉林省主要出口贸易国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参与对国外技术法规的跟踪及评议工作。
第十三条 将区域内共性技术及时转化为企业联盟标准,供企业自愿遵守,促进全省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
第十四条 及时向省质监局通报所承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情况;向省质监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建议。
第十五条 受省质监局和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建
第十六条 标委会组建应当遵循市场需要、科学合理、对口国家的原则。
第十七条 组建标委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涉及的专业领域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
2.专业技术领域和管理归口明确,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的标委会无业务交叉;
3.有较多涉及该专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修订任务;
4.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规范及时转化为标准的技术专家;
5.能够根据本专业领域的需要,提出明确而有建设性的全省相关专业标准体系框架建议;
6.专业领域原则上应当与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SC)或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国际电信联盟(ISO/IEC/ITU)及其认可的其它国际组织已设立的技术领域相对应。
第十八条 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影响力;
3.有标准化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工作人员;
4.有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的资金和办公条件,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的会计机构及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
5.能够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日常工作;
6.省质监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九条 标委会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委员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以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一)委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2.熟悉并愿意从事标准化工作,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
3.在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
4.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三)标委会的委员人选应当公开征集并由省质监局对外公示。对无异议的委员人选,由省质监局审核批准,标委会聘任。委员聘书由省质监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条 委员在本标委会内有表决权,并有权获得所在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加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三)监督标委会秘书处经费的使用;
(四)参加省质监局或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五)标委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和分标委会的委员应当为单数,分别不少于15人和9人,其中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标委会副主任委员和副秘书长各不超过2名。
(一)分标委会的主任委员或者秘书长应当是标委会的委员。
(二)标委会来自企业的委员不得少于1/3。同一单位在同一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原则上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三)同一人不得在三个以上标委会担任委员。
(四)各级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标委会、分标委会担任委员等任何职务。
(五)根据工作需要,经全体委员表决,标委会可以提出增补、解聘委员,调整委员职务等建议,并报省质监局批准,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专职秘书,可以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委员兼任。秘书长原则上应当是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副秘书长可以由相关单位技术专家担任。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标委会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标委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标委会秘书处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工作由主要承担单位牵头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标委会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筹建申请、公示、批复筹建、筹建、批复成立。
(一)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龙头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向省质监局提出标委会的筹建申请,并报送《吉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书》(附件1);
(二)拟筹建的标委会由省质监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三)对符合要求并协调一致的筹建申请,省质监局予以书面批复,明确标委会的名称、专业领域、对口的全国标准化技术机构、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对无法协调一致,但经济社会发展确需组建的,由省质监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根据论证结果决定并予以批复;
(四)筹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标委会的委员征集、组成方案拟定、标准体系表建议等工作,并报送组建方案。组建方案应当包括:
1.标委会章程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秘书处职责,组成人员、顾问、观察员的条件和职责,经费管理等;
2.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应当规定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3.标准体系表草案、工作规划;
两个以上单位联合筹建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并主动征求参与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报送组建方案;参与单位应当配合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五)省质监局负责组建方案的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书面批复;不符合要求的,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调整;调整仍不符合要求的,省质监局可以更换筹建单位、秘书处承担单位,也可撤销该标委会的筹建;
(六)筹建单位应当在省质监局批复成立后30天内启动标委会的工作。
(七)专业领域较宽的标委会可以组建分标委会。分标委会的组建参照标委会的组建执行。
(八)标委会的顺序号由省质监局统一编注。标委会、分标委会代号分别为JLTC×××、JLTC×××/SC××。
(九)标委会、分标委会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省质监局统一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