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化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文章来源:办公室 更新时间:2018-03-06 10:04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释义】本条是关于强制性标准法律效力的规定。  

  从事生产、销售、进口、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的各项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服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和提供。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以及服务的提供者要有强制性标准意识。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已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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