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访指南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二)坚持诉讼和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

  (三)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注重时效、急事急办;

  (四)坚持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二、受理的信访事项

  人民群众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或走访形式,对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情况反映,提出建议、意见或不服职务行为的,应当受理。

  三、不予(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以及其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

  (二)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三)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五)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六)其他不予(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四、存档备查的信访事项

  (一)内容表述不清楚、无法辨明具体诉求及感谢类等信访事项;

  (二)同时向多个受信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原则上只办理、告知其中1件,其余存档备查;

  (三)已告知过正在办理, 或已告知过不予(不再) 受理, 而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或理由继续反映的来信。

  五、来访须知

  (一)来访群众应到总局传达室进行登记,出具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如实填写《来访情況登记表》,并备好信访事项材料,在传达室耐心等待接谈。

  (二)集体访(5人以上)上访人应推选5名以下代表到信访部门指定地点参与接谈。

  (三)上访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不得在总局机关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及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不得侮辱、殴打、威胁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

  6.不得出现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六、信访部门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政编码:100820

  接访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56号

  接访时间:工作日周一、周三、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2:30—4:30;周二、周四上午9:00—11:00

  接访电话:(010)6802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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